欧洲委员会,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14条,2019年10月25日,欧洲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外部电源ErP更新法规(EU) 2019/1782,旨在取代现行ErP法规(EC) No 278/2009。新法规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强制实施。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9年10月21日发布的第2009/125/EC号指令,该指令建立了确定与能源有关的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 (1),尤其是其中的第15(1)条,
1.(EU)2019/1782 产品范围:增加多路电压输出外部电源。
2. 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电压转换器
b) 不间断电源
c) 不具备电源功能的电池充电器
d) 照明转换器
e) 医疗设备的外部电源
f) POE合路器
g) 在2025年4月1日前仅作为服务部件或备件投放市场的外部电源,旨在替换于2020年4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同型号外部电源。并在该服务部件/备件上,或其包装上,清晰标明“外部电源仅作备件使用”和预期使用于何种产品。
3. 额定负载:增加10%的额定负载条件。
4. 能效要求
1) 从2020年4月1日起,空载状态下的功耗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AC-AC外部电源,低压和多路电压输出外部电源除外 |
AC-DC外部电源,低压和多路电压输出外部电源除外 |
低压外部电源 |
多路电压输出外部电源 |
|
Po ≤ 49.0W |
0.21W |
0.10W |
0.10W |
0.30W |
Po > 49.0W |
0.21W |
0.21W |
0.21W |
0.30W |
2) 从2020年4月1日起,平均有效效率不得低于以下限值:
AC-AC外部电源,低压和多路电压输出外部电源除外 |
AC-DC外部电源,低压和多路电压输出外部电源除外 |
低压外部电源 |
多路电压输出外部电源 |
|
Po ≤ 1.0W |
0.5 x Po/1W + 0.160 |
0.5 x Po/1W + 0.160 |
0.517 x Po/1W + 0.087 |
0.497 x Po/1W + 0.067 |
1W < Po ≤ 49.0W |
0.071 x In(Po/1W) - 0.0014 x Po/1W + 0.67 |
0.071 x In(Po/1W) - 0.0014 x Po/1W + 0.67 |
0.0834 x In(Po/1W) - 0.0014 x Po/1W + 0.609 |
0.075 x In(Po/1W) + 0.561 |
Po > 49.0W |
0.880 |
0.880 |
0.870 |
0.860 |
5. 产品信息要求
从2020年4月1日起,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需要在产品的铭牌和用户手册以及网站上提供规定的产品信息,特别是输出功率信息,如果产品有多个输出电压,则需要标示每一个“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功率”。输出功率大于10W的外部电源,用户手册以及网站上需要标示10%负载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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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根据2009/125 / EC指令,委员会应为能源相关产品设定生态设计要求,这些产品在欧盟的销售和贸易量很大,并且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并且通过设计在改进方面具有很大的改进潜力对环境的影响,而不会产生过多的成本。
(2)
委员会根据《 2009/125 / EC指令》第16(1)条建立的委员会COM(2016)773 (2)函(生态设计工作计划)阐明了生态设计和能源标签框架下的工作重点2016-2019年期间。生态设计工作计划确定了与能源相关的产品组,这些产品组应被视为进行准备研究和最终通过实施措施以及审查委员会法规(EC)No 278/2009 (3)的优先事项 。
(3)
生态设计工作计划中的措施有望在2030年前实现每年最终节省260 TWh以上的能源,相当于减少约1亿吨的温室气体排放。外部电源是工作计划中列出的产品组之一。
(4)
委员会在法规(EC)第278/2009号中确立了外部电源的生态设计要求。根据该法规,委员会应根据技术进步对其进行审查。
(5)
委员会已经审查了第(EC)278/2009号法规,并分析了外部电源的技术,环境和经济方面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用户行为。审查是与国际电联和第三国的利益相关者和有关方面密切合作进行的。审查结果已公开,并提交给由2009/125 / EC指令第18条设立的咨询论坛。
(6)
审查研究表明,外部电源已大量投放到欧盟市场,并概述了更新生态设计要求并使之适应技术进步的好处。
(7)
欧盟(278)第278/2009号法规未涵盖的多种电压输出外部电源,正越来越多地投放到欧盟市场。因此,它们应纳入法规范围,以确保进一步节能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8)
适用于将其输出电压适应主要负载的外部电源继续包含在法规范围内。
(9)
生态设计要求应协调外部电源的能耗,从而有助于内部市场的运作。它们还应该改善外部电源的环境性能。4,3亿千瓦时的年潜在最终节约能源,到2030年,相当于1.45亿吨二氧化碳的2当量,与在不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情况相比估计。
(10)
相关产品参数应使用可靠,准确和可重复的方法进行测量。这些方法应考虑公认的最新测量方法,包括(如果有的话)欧洲标准化组织采用的协调标准,如欧洲议会第1025/2012号法规附件I和理事会 (4)。
(11)
根据指令2009/125 / EC的第8条,本法规应规定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12)
为了促进合规性检查,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应在指令2009/125 / EC附件IV和V中提及的技术文件中提供信息,只要该信息与本法规中规定的要求有关即可。
(13)
除了本法规中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之外,还应根据2009/125号指令,确定最佳可用技术的基准,以使有关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的环境绩效的信息在本法规的约束下可广泛获得并易于获得。 / EC,附件I,第3部分,第2点。
(14)
对本法规的审查应评估其规定在实现其目标中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审查的时机应足以实施所有规定并显示对市场的影响。
(15)
因此,应废除第(EC)278/2009号法规。
(16)
本法规中规定的措施符合第2009/125 / EC号指令第19(1)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意见,
主题和范围
1.本法规规定了将外部电源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生态设计要求。
2.本条不适用于:
(一种)
电压转换器
(b)
不间断电源;
(C)
没有电源功能的电池充电器;
(d)
照明转换器;
(e)
医疗设备的外部电源;
(F)
以太网注入器有功功率;
(G)
自主设备的扩展坞;
(H)
在2025年4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外部电源,仅作为服务部件或备件,以替换在2020年4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相同外部电源,条件是该服务部件或备件或其包装,明确指出“外部电源专门用作备件”和打算使用的主要负载产品。
第二条
定义
就本法规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
“外部电源”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设备:
(一种)
它旨在将来自市电电源输入的交流(AC)电源输入转换为一个或多个低压直流(DC)或AC输出;
(b)
它与构成主要负载的一个或多个单独的设备一起使用;
(C)
它包含在与构成主要负载的设备分开的物理外壳中;
(d)
它通过可移动或硬接线的公/母电气连接,电缆,软线或其他布线连接到构成主要负载的一个或多个设备上;
(e)
铭牌输出功率不超过250瓦;和
(F)
它与附件一中包含的电气和电子家用和办公设备一起使用;
(2)
“低压外部电源”是指铭牌输出电压小于6伏,铭牌输出电流大于或等于550毫安的外部电源;
(3)
“多电压输出外部电源”是指能够将来自市电的交流电源输入转换成一个较低直流或交流电压的同时输出的外部电源;
(4)
“电压转换器”是指将230伏主电源输入转换为110伏输出的设备,其特性类似于主电源输入特性;
(5)
“不间断电源”是指当来自市电电源的电能下降到不可接受的电压水平时自动提供备用电源的设备;
(6)
“电池充电器”是指在其输出接口上直接连接到可移动电池的设备;
(7)
“照明转换器”是指与超低压光源一起使用的外部电源;
(8)
``以太网注入器有功功率''是指一种将主电源输入转换为较低的直流电压输出,具有一个或多个以太网输入和/或一个或多个以太网输出端口,为与该电源连接的一个或多个设备供电的设备。以太网输出端口,仅在按照标准化程序检测到兼容设备时,才在输出端口提供额定电压;
(9)
“自主设备的对接站”是指这样一种设备,在该设备中放置了电池供电的设备,该设备执行需要该设备移动而无需任何用户干预的任务,并且可以指导设备的独立移动;
(10)
“市电”是指从电网以230 Hz(±10%)的电压在50 Hz下供电;
(11)
“信息技术设备”是指具有以下主要功能的任何设备:输入,存储,显示,检索,传输,处理,交换或控制数据或电信消息,或者这些功能的组合,并且可能配备有或更多个通常用于信息传输的终端端口;
(12)
“家庭环境”是指预期在有关设备的10 m距离内使用广播电台和电视接收机的环境;
(13)
“铭牌输出功率”(P O)表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输出功率;
(14)
“空载状态”是指外部电源的输入连接到市电电源,但输出未连接到任何主负载的状态;
(15)
“活动模式”是指外部电源的输入连接到市电电源,而输出连接到初级负载的状态;
(16)
“有源模式效率”是指有源模式下的外部电源产生的功率与产生该功率所需的输入功率之比;
(17)
“平均有功效率”是指在铭牌输出功率的25%,50%,75%和100%时,活动模式效率的平均值;
(18)
“等效模型”是指具有与要提供的技术信息相关的相同技术特性的模型,但与具有不同模型标识符的另一个模型一起投放市场或由同一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投入使用;
(19)
“型号标识符”是指通常为字母数字的代码,用于将特定产品型号与具有相同商标或相同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名称的其他型号区分开。
第三条
生态设计要求
附件二中规定的生态设计要求应从附件中指明的日期开始适用。
第4条
合格评定
1.指令2009/125 / EC第8条中提及的合格评定程序应为该指令附件IV中规定的内部设计控制系统或该指令附件V中规定的管理系统。
2.为了根据2009/125 / EC指令第8条进行合格评定,技术文件应包含附件II第2(c)点中列出的参数声明值。
3.获得特定型号的技术文档中包含的信息时:
(a)来自具有与要提供的技术信息相同的技术特征的模型,但该模型是由不同的制造商生产的;
(b)通过基于相同或不同制造商的另一种模型的设计或推断进行计算,或两者兼而有之;
技术文件应包括这种计算的细节和结果,制造商为验证计算准确性而进行的评估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声明不同制造商的模型之间的身份的声明。
技术文档应包括所有等效模型的列表,包括模型标识符。
第5条
用于市场监控的验证程序
成员国当局在执行2009/125 / EC指令第3条第2点所指的市场监督检查时,应采用附件III中规定的验证程序。
第6条
基准测试
采纳本法规时,市场上可获得的最佳性能产品和技术的基准在附件IV中列出。
第7条
评论
委员会应根据技术进步对本法规进行审核,并应在2022年11月14日之前将此次审核的结果(包括修订建议草案)提交咨询论坛。
审查应特别评估:设定10%负荷下的最低能效要求的可行性;不包括在附件一中的无线充电器,以太网注入器的有功功率以及与电气和电子家用和办公设备一起使用的外部电源的法规范围内的选项;包括支持循环经济目标的要求(包括互操作性)的选项。
第8条
废除
从2020年4月1日起废止第(EC)278/2009号条例。
第九条
生效与适用
本规定自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发表后的第二十天起生效。
自2020年4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