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8日,日本内政和通信部(MIC)对两条现有的无线产品认证条例进行了修订,更改了技术合格标志(giteki标志)的指示或显示方法。该修正案于公布日起生效。
修订的条例:
2004年第15号条例:电信终端设备的技术标准合格认证
1981年第37号条例:指定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标准合格认证
修改的内容如下:
1、关于使用外部显示器来显示技术适标记的方法(第10、22、29、38、43条关系)
现行规定
1) 根据以下方法中的某一种来表示符合技术基准的认定。【本体的表示义务】
①表示本体。作为例外规定,在难以在本体上表示等情况下,可以记载在使用说明书、包装、容器中。
②将电磁记录在机体上,显示在机体显示器上。
2) 根据下面的方法的某一个,可以在组装模块的产品上表示。【可在组装模块的产品上显示】
①显示在组装模块的产品最容易看到的地方。很难在产品上标示的东西,要在使用说明书、包装、容器上记录。
②模块嵌入式产品可在电磁上记录,并显示在模块嵌入式产品的显示器上。
3) 在根据上述1②和2②进行显示的情况下,清楚显示在显示器上以及用于显示的操作方法。
修改后
就电磁记录的显示方法而言,通过具有电磁记录来进行显示,并可以通过使用外部显示器来确认这些显示。
2、放宽认定为符合技术基准的标志的大小条件(样式第7、14号关系)
现行规定 显示的大小是直径3毫米以上。
修改后 关于显示的大小,其条件是能够容易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