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五个部分,工作流程如下图。
第一、定级
确认定级对象,参考《定级指南》等初步确认等级,组织专家评审,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到公安机关备案审查。
第二、备案
确定定级对象等级后,运营、使用单位把定级材料提交到市一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网安部门颁发《备案证明》。
第三、安全建设整改
对备案对象进行调研,依据相应等级要求开展差距分析,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完成相应设备采购及调整、策略配置调试,完善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四、等级测评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选择合规测评机构,定期对定级对象进行等级测评。测评通过的,出具《等级测评报告》。测评不通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监督检查
测评报告出来后,向市一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交测评报告。公安机关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一、什么是等保?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网络(含信息系统、数据等)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督,对网络中发生的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二、为什么要做等保?
1.从法律要求层面来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不开展等保工作就等同于违法。
2.从行业要求层面来说,等保已成为许多行业的必需品。很多行业主管单位明确要求从业机构的信息系统要开展等保工作,比如金融、电力、广电、医疗、教育等行业。
3.从安全要求层面来说,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通过开展等保工作可以发现系统内部的安全隐患与不足之处,可通过安全整改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降低被攻击的风险。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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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等级 |
备案 |
适用信息系统及行业 |
信息系统破坏后侵害程度 |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
无需备案,对测评周期无要求。 |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建议两年测评一次。 |
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每年测评一次。 |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半年一次。 |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 |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