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系指欧盟法规编号为2009/48/EC的关于玩具安全的指令(Toy Safety Directive),故也简称为TSD。该指令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其废除了当时适用的玩具安全旧指令——88/378/EEC,故通称为玩具安全新指令。新指令已于2013年7月20日全面生效。
新指令与旧指令相比在适用范围与玩具定义、经营者责任、合格评定程序、CE标志和警告标识、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及扩充。对投放欧盟市场的玩具要求更加严苛,特别是化学要求。例如,受限制的可迁移化学元素的数量由以前的8个扩大至19个,且根据玩具上不同的材料种类适用不同的限量值。因此,对于出口玩具到欧洲市场的玩具制造商来说,这无疑是亟需面临的巨大挑战。
适用范围
新指令适用于玩具类产品,其中,玩具的定义为:为14岁以下儿童而设计,或供其玩耍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为其设计或供其使用。
附件I中所列的产品不能被称为“玩具”。点击下载 附件I
新指令不适用于以下玩具:
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
供公共使用的自动游戏机,不论是否需要放入游戏币;
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
玩具蒸汽机;
以及投射器和弹射器
扩展阅读: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受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监管
玩具经营者
新指令将玩具的经营者分为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仅销售四大类。不同的经营者在新指令下有不同的定义和义务。因此,企业在应对本指令时需先明确自己的角色以及相应的义务。
定义:
制造商:指自己或让他人设计、制造、加工,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在欧共体市场上售卖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
授权代表:指设立在欧共体内,并已获制造商的书面授权书,代表制造商去履行某些指定的职责的自然人或法人。
进口商:指设立在欧共体内,并将玩具由第三方国家售卖到欧共体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经销商:指除制造商或进口商外,供应链上向市场提供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
备注:
1. 如果进口商或经销商以其名称或商标把产品投放于市场,则其被认为是制造商;
2. 如果进口商或经销商对产品做了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修改,则应承担与制造商相同的责任。
义务:
技术文档
应包含制造商为确保玩具符合指令第10条(一般安全要求)和附件II(特殊安全要求)中规定的要求而采取的手段的一切相关数据或详细情况。技术文档应包括指令附件IV中所提及的文件材料。
EC合格申明
用于说明产品已经符合第10 条(一般安全要求)和附件II(特殊安全要求)中规定的要求。EC合格申明应包含指令附件III中的要素。
CE标签
指制造商表明玩具符合欧共体协调法规中有关要求而加贴的标志。市场上的玩具产品应加贴CE标签。
警告(Warnings)
警告应出现在产品上,用于说明使用产品的适当条件和限制。警告的内容见指令附件V。
玩具安全要求
新指令要求所有玩具均需符合一般安全要求,即玩具及其包含的化学品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并顾及到儿童的行为时,均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
此外,新指令还针对玩具的物理和机械性能、易燃性、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放射性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特殊安全要求。
物理和机械性能:
要求玩具需具备足够的机械强度,可触及边缘、凸出部分等可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减少接触时对人体的伤害,部件及其大小不能对人体有任何绞扼窒息的危险等。
易燃性:
玩具不得构成易燃因素,除玩具雷管外的其它玩具本身不得为爆炸物,不得含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
有害化学物质要求:
具体的限制物质及更具体的要求,请点击下载
电气性能:
玩具不得由额定电压超过二十四伏的直流电源或相当的交流电源驱动,且玩具的任一易触及部件不得超过二十四伏直流电压或相当的交流电压。有适当的绝缘和机械保护,以防止发生电击的危险。所有可直接触及的表面达到的最高温度,不至于因接触而引起灼伤。电动玩具必须提供充分的火灾防护等。
卫生: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满足卫生和清洁要求,以避免任何感染,疾病和污染危害。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其能够得到清洁。
放射性:
玩具应当符合欧共体条约第三章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所有相关措施。
玩具相关标准
除了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外,欧盟还发布了一系列玩具安全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可分为协调标准和普通欧盟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盟标准化组织(CEN, CENELEC或ETSI)制定的欧盟标准。制造商,其他经营者或合格评定机构可以使用协调标准来证明产品、服务或流程符合相关的欧盟法规。
协调标准必须是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
玩具安全指令的协调标准有如下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