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报告一般分为三种:
1、委托检验是指按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对所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是由被委托方出具的;
2、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的全面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准,是否达到全部设计质量要求。型式检验报告是由生产方出具的;
3、定期监督检验是指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所实施的一种于以向企业收取适当的检验成本费的监督检验工作。定期监督检验报告是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
那么“委托检验报告”和“注册检验报告”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委托检验包括三种形式,分别是委托检验、型式检验以及定期监督检验。其中,委托检验是指按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对所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是由被委托方出具的,也就是说,委托检验是企业主动找到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而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也只能对企业送检的来样产品负责,不能证明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都合格。而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在其授检目录品种中的全性能注册检测报告。
所谓注册检验和委托检验的本质区别在于,注册检验是国家对医疗设备制造商行政的、强制的检验行为,委托检验则是商业的、自愿的行为,不具有权威性。因此,医疗所要求的注册检验报告,只能是医疗所出具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都是商业的,不能用于医疗器械的注册。
委托检验、型式检验及监督检验类别介绍
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报告是型式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文件。型式检验报告的基础,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利用检验手段进行合格评价;这时检验所需样品数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确定和现场抽样封样;取样地点从制造单位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地点应在经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对产品综合定型鉴定和评定企业所有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定
2. 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3. 监督检验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对象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监督检验是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检验,在供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能起到公正作用,具有仲裁性
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讲;型式检验是指在产品能够证明满足所有性能和功能要求的所进行的检验,委托检验是指由客户委托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的检验。主要区别在于:
从检验的范围上来讲;型式检验是对产品符合标准的程度进行的全面评估,委托检验是依据委托人指定项目对送检产品进行的评估
从取样上来讲;型式检验是由政府机构取样,委托检验是由委托人送检
从检测结果上来讲;型式检验的检验结果对批次负责,属于全项目检验,样品不是企业送样,而是检验机构的专人到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并封存该批次所有产品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属于商业行为,而且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检验,不具有权威性;检验费用是由委托人承担
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一般由各级质监系统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检,委托人是抽样的质监局,检测结果也是仅对样品负责,检测费用由政府专项财政经费承担。
从法律效力上来讲;监督检验更具权威,型式检验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委托检验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型式检验报告
1.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报告办理流程
1. 约请型式检验机构:
申请产品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获得受理通知后,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向有型式检验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型式检验意向委托书,同时提交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型式检验机构根据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类别、品种进行型式检验。
2. 型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按双方应约定的时间,派出2~4名检验检测人员组成型式检验组,由一名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员担任组长,到制造单位进行产品抽样、并完成相关检查等工作
3. 具体工作内容:
3.1 产品抽样:由型式检验组根据标准规定的产品抽样规则进行抽样。产品抽样应在制造单位库房中随机抽取经制造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库存产品。
3.2 设计资料审查:型式检验组对抽样产品的图纸、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3.3 型式检验:制造单位现场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在制造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制造单位现场不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由制造单位负责将封好的产品发运到型式检验机构所在地;
3.4 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型式检验后规定日期内出具型式检验报告(三年有效期),报告一式数分制造单位、评审机构、受理机构并存档。
型式检验报告工作原则
型式检验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 认真执行型式检验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程序及型式检验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对所有委托者一视同仁,保证型式检验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谦虚谨慎。
— 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严格按型式检验范围从事型式检验工作,做到准确、公正。
—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 热情为客户服务,认真对待来信、来访,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
— 不得以任何借口接受委托进行产品型式检验的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及任何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回扣、 礼品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 服从领导、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技能,维护型式检验机构的声誉和型式检验工作的权威性。
— 接受安全监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委托检验送检须知
委托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中应写明以下主要内容:送检样品标示的名称及生产单位、送检原因及理由、要求检验的依据、检验项目、付款单位、委托单位全称,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2)检验申请书(委托检验)
3)标准或方法(成册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除外)
4)涉案的委托检验应附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有关单位文件
注:样品不足三倍量不能留样,委托方应在委托书或申请书备注中注明“样品量不足三倍,不申请复验”,盖章或签字
申请委托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检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涉案等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委托书”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写明要求检验的项目
检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效期、生产单位,以及特殊储存条件等。涉案等特殊情况的样品标签可适当从简,但需书面说明原因
注意事项
申请委托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了解样品特性,熟悉资料内容,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书,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
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收检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